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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黄文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民國88年5 月3 日88年度促字第17591 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一七五九一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黃文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黄文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 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