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2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凃雅蓁即凃淑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12月6日所為88年度促字第52260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五二二六0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暨確定證明書,關於債務人「塗淑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凃淑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甚明,足認支付命令亦屬裁定之一種,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亦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院核發之88年度促字第5226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其上記載債務人姓名為「塗淑貌」,此經本院調取上開支付命令卷宗核閱原本無訛,雖系爭支付命令卷宗已因逾保存年限而經銷燬,僅留存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原本,惟參酌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記載,「凃淑貎」(現已改名為凃雅蓁)之住址與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務人之住址相同,且原姓名亦為「凃淑貎」,而非「塗淑貌」,足認系爭支付命令之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將債務人之姓名繕寫為「塗淑貌」,顯然有錯誤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系爭支付命令,核屬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