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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1號聲 請 人 謝明助相 對 人 林秋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820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共有物之管理,依其性質應屬依財產權關係請求之「非訟事件」,而依聲請人之主張,其就坐落臺南市○里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1652分之81,則依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聲請人之應有部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128,841元【計算式:(58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8,211元/平方公尺×81/1652)+([ 30+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3,900元×81/1652=1,128,8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裁判案由:變更共有物管理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