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 凃文生
吳佩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6月6日核發之支付命令,暨於民國92年7月22日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92年6月6日92年度促字第35473號支付命令正本,暨民國92年7月22日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正本,其中關於「涂文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凃文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