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經強制住院於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經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自107年11月中旬起,其情緒易怒不穩定,自言自語明顯、眼神敵視,說媽媽是假冒的,說監護人偷搶他的錢,於107年12月23日向母親要錢未果,情緒激動、踹門、推擠母親,其母親報警後,聲請人激動反抗,造成一名警員小指受傷,及一名警員臉部被抓傷,事後警員將聲請人護送至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急診,聲請人在治療時均拒絕配合,聲請人已發生傷害他人之行為,亦有傷害他人之虞,經醫師告知聲請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於107年12月25日經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此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衛生福利部107年12月25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70210626號審查決定通知書、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執行緊急安置告知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
(二)又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覆略以:聲請人住院至今約52日,目前仍有明確與現實脫節的奇特思想,如被害妄想,堅信醫師夜間拿手術刀在病房亂割病人,且情緒仍易焦慮、易怒,仍有暴力風險,另無病識感,拒絕治療,因之前服藥長期不規則,調藥困難,目前仍在積極治療及換藥中。若出院,聲請人恐又不服藥而讓病情更不穩,造成其他人受到傷害。建議仍應繼續住院治療等語,此有該院108年2月20日嘉南司字第1080000855號函文1份在卷可稽。
(三)綜上,足認聲請人目前仍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