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 籍設臺南市○○區○○里○○000號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區○○路○段0號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相對人即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7年10月3日強制住院於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之人,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認定之嚴重病人,前因強制住院期間經過治療後,於107年10月2日因被害妄想及暴力行為(持打火機、剪刀欲傷害案姊)許可強制住院,經治療後症狀雖有改善,但精神症狀仍明顯,無病識感、有被害妄想、多疑及傷害他人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嗣經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延長強制住院獲許可,並於108年2月27日經審查決定許可延長強制住院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108年2月27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80210109號審查決定通知書1件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該院以108年4月3日高總南醫字第1080000452號函覆略以:「截至108年3月27日止,病患甲○○君(即聲請人)仍對自己罹患思爵失調症沒有病識感,仍堅信自己住院是受馬英九前總統操控家屬與醫護人員所致。對於服用治療之精神病與其副作用藥物仍然多所抱怨,不接受主治醫師增加藥物。」等語。綜上足認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持續治療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