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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衛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 住高雄市湖內區田尾里中山路1段568 巷16號(現在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住院中)前當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繳,而前揭通知已於108年5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