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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衛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號4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強制住院於衛福部嘉南療養院之人,因聲請人就醫過程中只是觸摸母親莊阿錦之肩膀而已,並沒有推母親撞牆之事實,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依書面資料所示,推母親撞牆,具有傷害他人之行為,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符合同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於108年3月25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經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查決定許可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16日衛部心字第1080010265號函檢送之相關文件影本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該院以108年5月2日嘉南司字第1080002834號函覆:「旨揭個案000年0月00日出院後不規則服藥,108年3月13日曾強制社區治療,施打長效針。但108年3月24日又開始有脫序行為,持續有錯認妄想,堅信案母不是親生母親,將電視線扯下、將案母反鎖於門外,故案母報警並由警消協同送至本院急診。因情緒激動,和案母拉扯,並推案母撞牆,經急診醫師診視建議住院治療,但個案拒絕,故啟動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通過…三、個案住院至今26天,目前仍有明確與現實脫節的奇特思想,如錯認妄想:堅信案母非生母而是養母,且對於因此捲入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仍覺得無所謂;且情緒仍易焦慮、易怒,對於案母仍有敵意,有高暴力風險;另無病識感,拒絕治療。因之前服藥長期不規則,調藥困難,目前仍在積極治療及換藥中。若出院,個案恐又不服藥而讓病情更不穩,造成案母受到傷害。建議仍應繼續住院治療。因個案長期未規則服藥,精神病症狀嚴重,治療困難,近期出院不久又頻繁發病,故此次預估之療程應較長。平均一般療程約為一個半月至兩個月,而以個案之情形,預估需三個半月方能有所進展」等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