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方裕國
方順裕上列原告與被告愛新覺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定有明文。又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所公告之土地現值;訴訟標的倘係以土地之價額為準,法院若未命鑑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為訴訟標的物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請求:㈠被告愛新覺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382-33、382-81、382-105、385、385-18、385-19、385-35、385-40、385-46、385-64、385-67、385-69、385-70、385-75、385-90、385-91、385-94、385-100、385-101、385-105、385-109、385-112、385-122、385-124、385-132、385-136、385-137、385-138、385-140、385-1
41、385-142、0000-000、385-161、385-16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㈡被告李全教就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385-62、385-65、385-148、385-186、385-18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所主張應予塗銷移轉登記之系爭土地價值為據。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969,600元【計算式:面積(24,547㎡+ 6,997㎡+405㎡+23,089㎡+890㎡+2,117㎡+ll,651㎡+44㎡+5,830㎡+3,220㎡+2,430㎡+4,821㎡+l,057㎡+3,389㎡+2,984㎡+5,840㎡+2,427㎡+5,l70㎡+4,894㎡+174㎡+5,799㎡+7,239㎡+23,909㎡+3,l09㎡+10,843㎡+5,500㎡+6,141㎡+103㎡+l,479㎡+3,253㎡+9,284㎡+l,081㎡+2,647㎡+26,385㎡+2,989㎡+3,060㎡+4,54 2㎡+713㎡+988㎡)×公告土地現值740元/㎡=170,96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8,46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