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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林義祥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成功大廈社區民國108年度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核其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裁判日期:201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