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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林雪峰被 告 施利明

施利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有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之抵押債權存在。是該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額為900,000 元,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系爭土地價值為7,188,808 元(計算如附表),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為證。是以,系爭土地之價值,顯已高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揆之前揭法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900,000 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附表┌─┬─────────┬───────┬─────┬───┬───────┬──────┐│編│ 土 地 坐 落 │公 告 現 值 │土地面積 │被告權│價額(小數點以│ 總 計 ││號│ │ │(㎡) │利範圍│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 │ │ │ │ │ (新臺幣) │ │├─┼─────────┼───────┼─────┼───┼───────┼──────┤│1 │臺南市○○區○○段│32,994元/㎡ │1.5 │1分之1│49,491元 │ ││ │304地號土地 │ │ │ │ │7,188,808元 ││ │ │ │ │ │ │ │├─┼─────────┼───────┼─────┼───┼───────┤ ││2 │臺南市○○區○○段│26,723元/㎡ │267.16 │1分之1│7,139,317元 │ ││ │1074地號土地 │ │ │ │ │ ││ │ │ │ │ │ │ │└─┴─────────┴───────┴─────┴───┴───────┴──────┘

裁判日期:2019-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