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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蘇崑辛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銷股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塗銷川鋁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登記即該登記之股份價值(系爭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查報系爭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塗銷川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依照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合併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參照同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者,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案由:塗銷股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