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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賴蒲珍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阿耳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824元(計算式:3,500,000×2/3.4=2,058,824,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主張以3,500,000元向被告購買0.34公頃之土地,於本案僅請求被告交付其中0.2公頃之土地),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
裁判日期:201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