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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張翌臻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劉哲宏律師陳冠中律師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8,04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每月應支付之償金9,240元×12月×10年+108年3月7日至108年4月7日之償金9,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償金
裁判日期: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