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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宏達國際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豐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4,350元【計算式:83,145,000元×3%(原告之服務費用)=2,494,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日期: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