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朱澄子被 告 王嘉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由於所有權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依卷內資料,本院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