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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0號原 告 宋伯成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侑叡間請求返還機器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裁判案由:返還機器設備
裁判日期: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