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整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78,7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