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林首銘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另原告起訴時未於書狀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亦有起訴不合程式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繳並補正上開起訴程式,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