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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陳婉真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優訴訟代理人 鍾詠凡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江奎徵被 告 中華頌大廈管理委員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莊鎮宇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將設置於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 ○○○○ ○○○○ 號10樓屋頂上之基地台及其相關設施拆除,並回復原狀,則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即拆除、回復原狀之費用,估價單見本院卷第25頁);訴之聲明第2 項、第3 項則為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聲明第4 項原告請求被告中華頌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屋頂防水工程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110,400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10,4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400 元(計算式:

36,000元+110,400 元=146,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