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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王明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木端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閱覽帳冊等資料,依訴之聲明內容,,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訴訟性質,且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請求閱覽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