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林耀武
林耀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慶順律師即黃崑澤之遺產管理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周慶順律師即黃崑澤之遺產管理人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與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上本院87南院慶執全全字第1573號假扣押登記予以塗銷,查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及請求塗銷假扣押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8 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參照)。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94 元,面積如附表所示,依此計算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708,475 元【計算式:925 ×3,694 ×1/2 =1,708,475 】,系爭土地之價額低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而訴之聲明第2 項之請求塗銷假扣押登記之訴類似於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應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該假扣押債權額亦高於系爭土地之價額,是原告所提起二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依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為1,708,475 元,依首揭說明,本件僅以1,708,475 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附表:
┌───────┬─────┬────┬──────┬─────┬────┬──────┐│抵押物 │面積(平方│抵押權人│登記日期 │字號 │設定權利│擔保債權金額││(所有權人: │公尺) │ │(民國) │ │範圍 │(新臺幣) ││ 原告) │ │ │ │ │ │ │├───────┼─────┼────┼──────┼─────┼────┼──────┤│臺南市南區中和│925 │被告台灣│85年12月10日│東資地字第│2 分之1 │5,000,000元 ││段1221地號土地│ │金聯資產│ │034189號 │ │ ││ │ │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