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7號原 告 光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慶即聯捷企業社間請求返還預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