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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1號原 告 黃淑慧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文宗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土地價額為13,728,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51+829+16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00(元)=13,728,000(元)】;原告本件所欲請求變更登記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金現為新臺幣(下同)11,839,228元【計算式:20,000,000元(債權原本)-8,160,772元(分配金額)=11,839,228元】,有96年執字第64943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可參(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本件土地之價額並未少於本件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839,2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日期: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