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9號原 告 曾淑絹被 告 陳何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有公同共有權之房地公告現值【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2,187,405元+房屋課稅現值369,600元,因原告主張兩造公同共有,先以原告2分之1之權利計算】先核定為1,278,5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