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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6號原 告 竣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進生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王佩心律師被 告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8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