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8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被 告 吳明吉
陳張鴦吳怡慧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1,04
2 元【計算式:系爭成光段780 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6,200元×77.41 平方公尺+ 系爭湖美街92號房屋之契價426,500 元=5,551,04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