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2號原 告 郭麗舜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茂騰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出資購買車輛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