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9號原 告 黃秀玲被 告 買天平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智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73,777元(詳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
┌─┬────────┬───────┬──────┬──────┬──────────┐│編│土 地 │公告現值/ 平方│土地面積(平│原告主張返還│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號│ │公尺(新臺幣)│方公尺) │之權利範圍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臺南市○區○○段│ 65,100元 │ 168.66 │全部 │ 10,979,766元 ││ │175地號土地 │ │ │ │ │├─┼────────┼───────┼──────┼──────┼──────────┤│ 2│臺南市○區○○段│ 65,100元 │ 93.61 │全部 │ 6,094,011元 ││ │180-1地號土地 │ │ │ │ │├─┴────────┴───────┴──────┴──────┴──────────┤│合計:17,073,77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