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0號原 告 黃愷原 告 黃歆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等間請求確認提存物受取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6,579元(計算式:
3,799,737÷3=1,266,5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