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2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第三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範圍內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