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9號原 告 蘇素鈴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賢間返還基金虧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