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陳世龍
王志雄尚起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雲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惠鈞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人民幣45萬元,以原告於108 年8月7 日起訴當時匯率折合新臺幣(下同)2,013,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