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7號原 告 張德欽
張龍灝張志成張清沂張智明楊張雪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張永昌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參照)。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等人就祭祀公業張永昌派下權存在。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祭祀公業張永昌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之原告主張其各別所佔派下權比例,以為核定之標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祭祀公業張永昌之總財產清冊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祭祀公業張永昌之總財產價額為基準,按原告主張其各別所佔之派下權比例計算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