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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1號原 告 白明珠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被 告 李勁節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被 告 福德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乃基於股東權而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因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裁判日期: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