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李麗瓔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錦章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