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3號原 告 蔡雅幼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戶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