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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三官大帝廟法定代理人 嚴朝陽訴訟代理人 吳樹欉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間請求地籍清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土地登記名義人三官大帝(管理人嚴上)為同一主體、確認土地登記名義人三官大帝(管理人嚴上)為原告所奉祀之神祇,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係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案由:請求地籍清理
裁判日期: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