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5號原 告 孫吾遺
一、上列原告聲請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宣告其所有之臺南市○○區○○段○○○○○○○號、1045-1地號、1046-2地號等3筆土地地役權消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上開3筆土地因設定地役權而減損之價額若干,以供本院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