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王玉霞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容嫻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提起本件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判決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028號兩造間本票裁定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原告行使異議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依該本票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