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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被 告 杜明華被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訴外人杜貴雄,請求被告將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民國101 年1 月3 日收件佳地字第830 號,以杜貴雄所有臺南市○○區○里段○○○○○ ○號未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設定之預為抵押權登記(建造執照號碼(99)南縣建字第02423 號,權利人即承攬人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義務人兼債務人即定作人被告杜明華,設定權利範圍:全部,承攬報酬額新臺幣(下同)8,800,000 元)塗銷,而杜貴雄積欠原告107,375,817 元,系爭建物經鑑價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定拍賣最低價額為2,868,566 元乙節,有原告提出之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42240 號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101 年4 月5 日南院勤100 司執助速字第998 號函在卷可稽,可知系爭建物之預為登記設定擔保債權額及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均高於系爭建物之價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建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8,5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裁判日期: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