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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7號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3,5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72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