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2號原 告 牛福榮
鍾文玲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塔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