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0號原 告 郭芳琪訴訟代理人 陳家維被 告 大地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卓泊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或請求撤銷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等訴訟,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三、經查: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29日召開大地莊園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卻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又訴外人卓水吉係因訴外人王烱遼等人持委託狀推舉,方得擔任系爭會議之主席 ,惟卓水吉、王烱遼為刑事業務侵占案件之被告,依民法第52條規定,渠等就系爭會議決議事項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故系爭會議推舉卓水吉擔任主席之程序,應為無效。且依會議規範第46條規定,卓水吉應就有爭議之議案交換意見,逐條逐款討論,俟議案全部討論完竣,最後再表決全案。詎卓水吉竟急唸條文,委員附議後,直接表決,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毫無發言之機會。再者,系爭會議係採多數決之方式為決議,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爰依法請求①確認系爭會議所有決議、選舉無效,②撤銷系爭會議所有決議,請本院就上開請求,擇一為勝訴之判決。
㈡依上所述,原告係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即系爭會議之召
集程序、主席推舉程序、決議過程及方式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會議規範而屬無效為由,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起訴請求判決之事項(即訴訟標的),厥為確認系爭會議所有決議、選舉無效,及撤銷系爭會議所有決議,而依原告起訴狀及其所提出之原證2大地莊園(社區)108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第二次)內容(見本院卷第23至35頁、第45至50頁),系爭會議係就如附表所示案由一至七為決議,則原告並非以一訴同時主張「多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而係以一訴主張「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數決議無效,應堪認定。又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其因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又依卷內資料形式審查,亦難以估算,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其價額。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附表: │├───┬─────────────────────────────┤│案由一│修正社區規約第7條第2款第1項。 │├───┼─────────────────────────────┤│案由二│修正社區規約第7條第2款第1項。 │├───┼─────────────────────────────┤│案由三│修正社區規約第8條。 │├───┼─────────────────────────────┤│案由四│修正社區規約第11條第1款第2項。 │├───┼─────────────────────────────┤│案由五│修正社區規約第11條第2款第4項。 │├───┼─────────────────────────────┤│案由六│修正社區規約第12條第5款: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積欠之處理。 │├───┼─────────────────────────────┤│案由七│修正社區規約第1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