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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3號原 告 王得安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春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不得持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82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及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2812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673元(被告係持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82號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主張原告尚未給付補償金額73萬673元而聲請強制執行,故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73萬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