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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1號原 告 陳鴻騰被 告 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妍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公開道歉、提出改善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律師費10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