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2號原 告 楊杰恩兼法定代理人 楊詠心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世垚、許家涵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及陳報臺南市○○區○里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其他如實價登錄等得以證明前開土地市價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