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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蘇駿杰被 告 周秀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里○○○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0,400元,此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108年2月1日南市財營字第1082501779號函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