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1號原 告 陳俊琪
陳勁榕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塔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