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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9號原 告 卓展輝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劉哲宏律師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楊景茹

卓牧民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參照)。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

二、兩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中租迪和公司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土地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三)確認原告就被告卓牧民與被告中租迪和公司間於107年3月29日欠款6,144,000元之連帶保證債務關係不存在;(四)被告楊景茹與被告卓牧民應連帶給付原告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五)被告楊景茹與被告中租迪和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六)前兩項被告如有任一人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另二被告同免責任。經查:

⒈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係請求被告中租迪和公司塗銷系爭最

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而如附表編號1、3所示土地公告現值總計為2,701,600元【計算式:(38平方公尺+50平方公尺)×30,700元/平方公尺=2,701,600元】,縱加計附表編號2所示房屋價值,亦不可能超過擔保債權額600萬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較低之擔保物價額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另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確認6,144,000元之連帶保證債務不存在,雖與第1、2項聲明屬不同訴訟標的,但其訴訟目的,均係基於同一債權擔保目的所提起,就原告訴訟經濟上觀之,其起訴請求目的同一,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144,000元。

⒉原告訴之聲明第4、5、6項係請求被告卓牧民與被告楊景茹

連帶賠償其損害,並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依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同負賠償之責,核屬競合關係,且二者金額均為160萬元,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0萬元。

3.原告上開訴之聲明係不同訴訟標的之客觀訴之合併,其訴訟標的各別獨立,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44,000元(計算式:6,144,000元+160萬元=7,74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72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77,7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附表: │├──┬──────────────┬────────┬──────┤│編號│本件供擔保之不動產 │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38 │1分之1 │├──┼──────────────┼────────┼──────┤│ 2 │臺南市○區○○段○○○○號 │總面積71.52 │1分之1 ││ │即門牌東榮街133號建物 │ │ │├──┼──────────────┼────────┼──────┤│ 3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50 │5分之1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內容: ││收件年期、字號:104年東資地字第165450號 ││登記日期:104年9月14日 ││權利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600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 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 、票款、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 之違約責任。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9月9日 ││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其他擔保範圍:⒈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⒉保全抵押物之費用。⒊因侵權行││ 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⒋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 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⒌律師費。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卓牧民,債務額比例:全部。 ││ 咕嚕貓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卓展輝 ││共同擔保地號:東安段1128、1131、1133 ││ 光華段466、474 ││共同擔保建號:東安段950 ││ 光華段188 │└─────────────────────────────────┘

裁判日期:2019-10-04